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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地税一[1998]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5-29
实施时间: 1998-5-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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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青地税三分审(1998)1号文《关于对“参建、联建”等房地产开发合同如何认定其销售行为的请示》收悉。关于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收取购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在双方合作签定的符合有关法律的合同或协议中,一方有房地产开发权,另一方对确认部分的房屋在建成后拥有房屋产权,并按约定期限向一方支付参建、联建房屋款项。此类“参建、联建合同或协议”,实质为房屋销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房款,应当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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