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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11]7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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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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