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1]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1
失效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5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 豫财税政[2003] 2003/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苏财税[2011]35 2011/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4] 2004/5/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冀财税[2011]74 2011/11/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黔国税函[2011] 2011/1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湘国税函[2003] 2003/6/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5]1号 2014/10/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调整 青国税函[2004] 2004/1/2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冀地税函[2005] 2005/9/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