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11]68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6
实施时间: 2011-5-26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要求,我们在《2009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10年国家和我省省级设立、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编制了《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新增或调整的我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三、各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0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我省省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其中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实施的收费项目不得列入目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收费目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0年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陕价行发[2013] 2013/9/17
铜川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铜川市人民政府 1999/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青财综[2016]3号 2016/1/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 粤国税函[2011] 2011/2/1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函 财综字[1992]49 0001/1/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05/1/1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 苏政发[2003]13 2003/2/9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4年我市 深财资[2024]20 2024/6/25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24/10/14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费 湘财综[2005]60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