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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市级政府能否对建筑项目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1]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7
实施时间: 2011-6-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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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常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市级政府能否开征建筑项目价格调节基金的请示》(常价[2011]33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价格法》第27条对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作了原则性规定。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后,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施行的《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2010年省政府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中第9点也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价格法》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国家发改委在回复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对一汽集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请示》(发改办价格[2010]2702号)时指出,只要是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有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特此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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