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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1]15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14
实施时间: 2011-2-14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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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略)
  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
  3、减免税备案表
  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相关附件:
附件1-4.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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