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10]23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4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1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支持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会展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展业务属于代理行为,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交通费和食宿费是指统一代理支付的团体费用。
  二、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凭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下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三、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账,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四、本文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五、本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6/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养代管动物营业税问 桂地税发[2006] 2006/11/2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 苏地税发[2006] 2006/6/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 鲁地税流字[199 1994/12/5
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号 2016/12/3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 黔中小局发[200 2009/4/2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若干税收政策 厦地税函[2006] 2006/2/1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 鲁地税函[2001] 2001/1/12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云财税[2003]8号 2003/3/4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黔经贸中小[200 200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