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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东省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1]118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23
实施时间: 2011-11-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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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粤人社函〔2011〕165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取消我省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费。考试报名费合并到笔试考试费中。
  二、我省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费(笔试)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55元,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组织阅卷的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应上缴阅卷费,标准为每科次5元。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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