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11]12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法规类型: 契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64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营业税、契税征收管理,解决当前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一)营业税减除征税的扣除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拍卖主体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拍卖土地、房屋权属的,以拍卖成交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契税的征收问题
  对由于原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法院拍卖抵债资产或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开具发票等客观原因,导致土地、房屋的承受人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凡符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102号)第4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规定执行。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在征收契税时,土地、房屋的承受人应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方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认定情况说明后,契税征收机关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况执行:
  (一)已签订购房合同,但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依据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契税,合同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契税。
  (二)以资抵债、法院判决和法院委托拍卖的,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17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40个市地州56个县区市土地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及土地征 审计署公告2010 2010/4/2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 京地税地[2007] 2007/7/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 沈地税发[2008] 2008/10/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皖地税[2005]16 2005/12/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京政发[2011]27 2011/5/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 1997/9/2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重点税 渝地税发[2007] 2007/7/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 税二[11]字[198 1989/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 鲁地税三[1998] 1998/9/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 京地税地[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