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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1]1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6
实施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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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皖统函〔2011〕41号)悉。鉴于近年来你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本加大,为保证考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6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1元(其中考试费60元,上缴国家考务费11元);
  书费主要并向社会公布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二、上述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考试费必须专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印制证书等支出。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收取考试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1项“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1  目“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3〕139号)同时作废。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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