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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高校部分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1]16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2
实施时间: 2011-9-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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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取消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规定的“假期学生住宿费”和“取暖费”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
  各高等学校接通知后要立即停止收取上述两项服务性收费。各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高校按规定的项目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校按规定的项目收取代收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中等专业学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学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在2011年秋季开学后,组织对学校收费的专项检查,对学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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