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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1]15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6
实施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1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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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我省从2008年开始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得到了社会和农民的广泛赞同。为进一步发挥收费公示制度效应,建立健全动态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公示工作的主动性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减轻。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减轻农民负担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地方乱收费有所抬头,一些支农惠农政策不能及时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当前农村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示制度,巩固公示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更新公示内容,调整公示范围
  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均要进行公示。2011年度公示项目见附件。各地要严格按公布的项目建立公示制度,公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授权(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及机关批准文号。另外,对农民普遍关心的国家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如减免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国家优惠的价格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补贴,以及一事一议的标准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列入公示内容。各地要在原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的基础上逐步将公示范围延伸到村,扩大到农民集中居住区。
  三、创新公示形式,提升公示效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除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交费场所采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和印发涉农价格和收费目录等方式公示外,还要积极探索创新公示形式,利用地方有线电视图文频道或者固定在某一频道农村节目中滚动或定期播出涉及农民的价格和收费,还可在当地报刊公布,及时、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同时,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动态管理,做到及时更新,确保公示的准确性、统一性和规范性,提高公示质量。
  四、健全公示机制,完善公示制度
  各地要逐步建立并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机制,要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机制。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项目由省物价局颁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颁布一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遇有项目或标准的调整,要采用适当形式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村和收费单位公示范围和内容具体审核把关,严防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涉农价费政策,认真做好公示栏、公示牌以及价目表的设立和更新维护工作;协助价格部门做好公示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各地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以下公示配套制度,一是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二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任务、措施和责任;三是检查制度,包括举报制度、检查方式、处罚意见;四是考评制度,包括考评内容、考评方法、奖惩措施。要狠抓落实,责任到人,推动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附件:1.2011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2.2011年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2011年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部门

项目名称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公安部门

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

元/证

2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

元/证

40

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元/证

10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元/簿

6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

 

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元/证

2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

 

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元/证

2

 

二

国土部门

土地证工本费

元/证

5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43号;省政府皖政〔2001〕99号

普通证

三

林业部门

林权证工本费

元/证

5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

 

 

四

民政

部门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元/对

2 (简装)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国家计委、民政部计价费〔1996〕768号

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与婚姻登记证收费标准相同

9 (精装)

 

 

五

计生部门

生育证工本费

元/本

5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原名为二孩计划生育证工本费

社会抚养费

 

详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规定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六

农机部门

反光号牌工本费

元/副

4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

 

不反光号牌工本费

元/副

25

 

临时号牌工本费

元/张

5

 

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5

 

驾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临时驾驶证工本费

元/本

10

 

 

 

 

方向盘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元/车·次

60

 

 

手扶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元/车·次

40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报名费

元/人·次

1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

包括报名申请表、审核、登记

交通法规考试费

元/人·次

60

不分准驾车型

场地考试费

元/人·次

60

1.凡要求增驾考试的人员,按增驾车型比照收取考试费

2.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时,不得再另收取考试费

3.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两项考其中一项的,只能收取20元考试费。

道路考试费

元/人·次

70

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

元/人·次

40

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1〕20号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详见文件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1〕86号

 

七

教育部门

作业本费

元/生·学期

小学10

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号


  附件2:2011年安徽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涉农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
 

序号

收费单位

项目

计费单位

价格

定价依据

备注

一

供电公司

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

元/千瓦时

0.5653

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93号

1千伏以下

一般工商业用电

元/千瓦时

0.8672

农业生产用电

元/千瓦时

0.5292

大工业用电

元/千瓦时

0.6542

1-10千伏

二

供水经营者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详见按省政府〔1995〕68号令,省政府皖政办〔2002〕38号,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0〕45号

省政府〔1995〕68号令,省政府皖政办〔2002〕38号、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0〕45号

 

三

乡镇及村非营利医疗机构

一般诊疗费

门诊人次

乡镇卫生院10元,个人支付2元;村卫生室6元,个人支付1元。

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61号

 

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按低于当地县(市、区)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行政村卫生室按照低于当地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核定。

省物价局、卫生厅

皖价电〔2009〕59号

 

四

乡镇及村非营利医疗机构

药品和医用耗材销售价格

药品:实行零差率或差别加价率;医用耗材:差率控制

政府办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非政府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实行差别差价率。对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规定可另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按实际进价顺加6%差率作价,单件材料加价额不超过100元。

省物价局皖价医〔2010〕180号、〔2010〕242号和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皖价医〔2010〕239号

 

 

 

 

五

粮食购销企业

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

早籼稻(三等,下同)

元/50公斤

102

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改电〔2011〕60号和〔2010〕347号

 

中晚籼稻

107

粳稻

128

白小麦

95

红小麦

93

混合麦

93

六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详见皖价服〔2011〕91号

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服〔2011〕91号

 

七

垃圾处理单位

垃圾处理费

 

具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省物价局、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

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乡镇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

殡葬服务机构

殡葬服务收费

遗体接送费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省物价局、民政厅皖价服〔2007〕196号

 

遗体收殓费

遗体卫生消毒费

遗体冷藏费

遗体一般整理

遗体火化费

骨灰寄存费

公益性公墓墓葬费

公益性公墓墓穴管理费

刻字费

九

驾驶员培训机构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

 

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省物价局皖价服〔2005〕98号

 

十

生猪定点屠宰场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安徽省定价目录

 

十一

农村客运承运人

农村客运票价

 

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省物价局、交通厅皖价服〔2008〕226号、皖价服〔2010〕229号

 

十二

电信运营商

电信资费

固定电话月租费

元/月

12

省邮电管理局、物价局、财政厅邮电管联〔2001〕21号

 

固定电话区内通话费

元/分钟

首次3分钟0.20,以后每分钟0.1

固定电话区间通话费

元/分钟

0.2

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通信管〔2009〕286号

 

 

 

 

 

十三

邮政运营商

邮政资费(基本资费)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本埠0.8

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电〔2006〕45号

 

外埠1.2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

本埠1.2

外埠2.0

明信片

元/件

0.8

(非基本资费)

 

详见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经费字〔1999〕46号文规定

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经费字〔1999〕46号文

 

 

十四

有线电视运营商

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制定

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77号

未联网有线、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按定价目录规定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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