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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1]2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8
实施时间: 2011-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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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1〕43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规定,“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不属于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因此,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皖价费函〔2008〕102号)执行期满,即废止。你厅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亦停止收取国际人才交流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及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财政厅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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