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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1]21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0-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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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皖质函〔2011〕203号)悉。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执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要求,并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计量检定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9〕115号)规定,结合成本监审情况,现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检测费的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
  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
  三、凡装载液化气体的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鉴于国家尚未设立特种设备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监管证照时,不得收取证照工本费;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五、检验机构在开展下列监督检验项目时,不得收费,否则
  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的项目;
  (二)国家和省要求抽检的项目:
  (三)已有政府拨款的检验检测项目;
  (四)不属国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范围的项目;
  (五)不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的项目;
  (六)核发的各类检验检测合格证(牌)及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六、检验机构对社会福利性机构和特困企业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给予减免收费。
  七、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验频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八、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享,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九、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 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目“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逾期不办停止收费。同时,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同时废止。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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