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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10]4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5-29
实施时间: 2010-5-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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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贸促支会,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精神,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反映。原《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08〕66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展(博)览会,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第三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四条 省贸促会负责提出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习惯;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
  第六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支持我省企业参加国际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
  1、支持企业参展的展位费。费用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别给予补贴支持,一般补贴比例为50%-70%;重点展(博)览会补贴比例可达100%。
  2、支持企业参展的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标准展位数量计算,一个标准展位公共布展费支持标准2000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元,公共布展费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公共布展费实际支出金额低于支持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支持。
  3、支持企业为参展准备的宣传资料翻译及制作费。每家企业费用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4、对已得到其他相关办法给予上述费用补助的国际展(博)览活动,专项资金可以对其费用差额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出展组织机构工作经费给予适当支持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从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中提取比例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出展组织机构进行市场开拓、宣传、组织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
  (三)必要的实施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最近三年在湖南信用网上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企业在每年2月底和6月底集中向省贸促会提交上年度下半年和当年上半年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
  (二)省贸促会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
  (三)拨付至各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全额下拨到各申请资金单位;省直单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省直单位。
  第九条 申请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3、项目参展通知复印件;
  4、项目参展照片等证明材料;
  5、申请展位费、公共布展费补贴资金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发票复印件;
  申请参展宣传资料翻译及制作费补贴资金的企业还需要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翻译及制作费用发票复印件、一套宣传资料原件(宣传资料至少应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贸促部门对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拒不接受财政、贸促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的,各级财政、贸促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单位如有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行为,其违规情况将由省财政厅抄送湖南信用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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