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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5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9
实施时间: 2011-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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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加油IC卡收费的请示》(闽销石油函〔2011〕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 因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加油IC卡或应用户要求增加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每张卡收费标准为12元。
  二、 本批复的收费标准自2011年3月15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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