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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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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司法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两年多来跟踪《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11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我省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即: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三科),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一科),上缴国家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113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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