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3-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3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建省司法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8〕45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两年多来跟踪《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113号)文件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我省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300元/人。即: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三科),主观题每人每科90元(一科),上缴国家司法部考务费每人3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9〕113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 川发价格[2012] 2012/8/15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 冀发改公价[202 2024/3/3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 黑价联[2012]30 2012/4/10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苏州地税函[201 2011/1/1
关于调整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7/4/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3]15 2013/11/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闽价费[2011]24 2011/6/24
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晋价服字[2011] 2011/6/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收费标准 京发改[2011]73 2011/5/20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 陕价行函[2012] 20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