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7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4
实施时间: 2011-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收取加油IC卡工本费的函》(石化森美闽零[2011]12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服[2010]157号)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加油IC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 因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加油IC卡或应用户要求增加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每张卡收费标准为12元。
  二、收费标准核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到我局申办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 辽价发[2005]3号 2005/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退回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1/4/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 赣地税函[2012] 2012/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和审验费标准 冀财综[2003]17 2003/3/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 2009/1/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 晋财综[2020]62 2021/1/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 辽价函[2005]11 2005/2/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辽价函[2004]37 2004/6/1
关于商业银行合理确定和调整金融集成电路卡工本费收费水 发改价格[2015] 201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