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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7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4
实施时间: 2011-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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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收取加油IC卡工本费的函》(石化森美闽零[2011]12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油IC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服[2010]157号)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公司加油IC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 因用户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加油IC卡或应用户要求增加办理加油IC卡副卡的,每张卡收费标准为12元。
  二、收费标准核准后,你单位应及时到我局申办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批复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后视情况重新核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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