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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1]2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1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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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延长我省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费收费执行时间的函》(闽政外函[2011]55号)收悉。你办所属的福建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以来,社会反映平稳,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经研究,同意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办所属的福建省对外交流服务中心开展的代办APEC商务旅行卡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此项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信用和客户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二、核定的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卡2200元。本复函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代办服务机构可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到我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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