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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湄洲湾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1]20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7
实施时间: 2011-5-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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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湄洲湾电厂电价批复申请》(文件号:2011-05-03-008)收悉。根据2011年5月13日福建省电力公司与你司签订的《关于福建湄洲湾电厂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湄洲湾电厂一期项目2008年含税上网电价按0.4653元/千瓦时执行,2004-2008年上网电量电费清算完毕。
  二、湄洲湾电厂一期项目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电价,过渡期内含税上网电价按0.4653元/千瓦时执行,并从2011年5月13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随国家煤电政策同幅度调整。
  三、过渡期结束后,湄洲湾电厂一期、二期项目一并执行我省同类型燃煤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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