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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出具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受理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医[2011]3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8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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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等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规范药品价格管理行为,经研究,决定停止以福建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名义出具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今后凡属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均以福建省物价局文件制定公布价格。福建省物价局未以正式文件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品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申报,由我局按相关规定制定公布价格;受理后暂未制定公布价格的,在福建省物价局网站《已受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汇总表》中予以公示,企业可暂按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未申报价格的药品不得在我省销售。
  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福建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出具的未注明有效期的受理单一律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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