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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1]38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16
实施时间: 2011-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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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红十字会,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财政金融局:
  你会《关于申请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工赈〔2011〕59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价费〔2008〕196号)收费文件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450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卫生救护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各级红十字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可收取培训费,其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现场急救员初级培训收费150元/人、期(其中:培训费90元、考试费50元、教材费10元),培训时间16课时(其中:理论和实践操作各8课时)。
  (二)现场急救员初级复训收费110元/人、期(其中:培训费50元、考试费50元、教材费10元),培训时间8课时(其中:理论3课时、实践操作5课时)。
  (三)师资救护培训班(初训或复训)360元/人、期(其中:培训费288元、考试费50元、教材费22元),培训时间48课时(其中:理论17课时、实践操作31课时)。
  (四)水上安全救生员培训班680元/人、期(其中:培训费516元、理论考试费50元、实践操作考试费100元、教材费14元),培训时间80课时(其中:理论14课时、实践操作66课时)。
  二、各级红十字会对在校学生、城市居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卫生救护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级红十字会要按规定的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应按理论培训每人每课时4元、实践操作每人每课时7元的标准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费、考试费、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组织培训不得收费。
  四、鉴于红十字会为公益单位,各级各部门不得将收费资金截留并挪为他用,以保证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文件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收费期限三年。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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