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资[2011]1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7-4
实施时间: 2011-7-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9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土地资产,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做到账实相符。
  2.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处置土地资产,应按规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到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进行土地资产处置时,应统一纳入储备,统一出让。申请纳入储备前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不能提供审批材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4.行政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转让时,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当审验相应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统一纳入储备,统一出让。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 津地税地[2010] 2010/7/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通告 2008/6/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 赣地税发[2004] 2004/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 青地税发[2008] 2008/3/10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昆明市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云地税三字[200 2002/6/2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 鲁地税三字[199 1998/9/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 皖政[2013]58号 2013/9/7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 青地税函[2008] 2008/2/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工 大地税发[2007] 2007/7/6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 深府[2015]81号 201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