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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1]10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30
实施时间: 2011-6-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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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机构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每次招标所有文件为一套,不得重复收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单个中标品种计收,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除上述费用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和其他费用。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格(元)

最高代理服务费(元)

50元以下(含50元)

200

50—200元(含200元)

300

200—500元(含500元)

600

500—2000元(含2000元)

1000

2000元以上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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