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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调整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1998]10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1998-5-12
实施时间: 1998-5-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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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上海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起,对荣获上海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没有固定工资收人的人员,均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叁千元。
  二、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奖励基金中列支;企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应付工资中列支;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市财政拨款奖励获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免交个人收入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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