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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1]8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1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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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确定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1〕3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该校招收的中美高中课程班根据双方项目协议、办学成本等情况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后试行。
  二、学校招生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并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相关事项。对中美课程班应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试行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报批正式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根据试行情况、成本监审情况等核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学校应凭本通知和备案文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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