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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1]14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9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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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我省补充了部分药品的剂型和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山东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2;山东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3。
  二、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次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本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零售价格。
  三、本文件涉及到的药品,凡未公布的剂型和规格必须到省物价局申报价格,待省物价局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山东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3、山东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最高零售价格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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