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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公司#9、#10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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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济南黄台发电公司#9、10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华能鲁营字[2010]5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143号文件精神,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9、#10机组(2×35万千瓦)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824元执行。#9、#10机组自发电企业向省环保厅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9机组自2011年1月15日、#10机组自2011年1月18日)执行脱硫加价每千瓦时0.015元。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上述机组执行脱硫电价后,应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否则,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扣除或取消脱硫电价。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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