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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1]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4
实施时间: 2011-3-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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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青岛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机组正式上网电价的请示》(青价格[20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胶南恒发热电有限公司掺烧炉渣、污泥等废弃物3万千瓦综合利用机组,自试行期满后,上网电量的58%部分,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105元。
  发电企业应记录、保存各种类燃料数量、热值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始数据,并接受掺烧比例定期核查,达不到规定掺烧比例时将相应扣减电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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