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1]18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函〔2010〕1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要求,结合我省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本费用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临床、中医类别120元/人,口腔类别200元/人,公共卫生类别180元/人。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符的,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宁夏大 宁财[综]函[201 2012/9/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 苏价费[2013]52 2013/2/7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保安员资格考试 津发改价费[201 2013/4/1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 闽价费[2013]89 2013/3/19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招考试收费标准的通 琼价费管[2012] 2012/4/2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护士执业资 津发改价综[201 2013/1/22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 黑价联[2013]49 2013/7/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考试收费有关问 皖价费函[2011] 2011/8/22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 黑价联[2013]69 2013/8/1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黑价联[2014]5号 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