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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拉米夫定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1]2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30
实施时间: 2011-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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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拉米夫定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拉米夫定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1),调整后的丹参川芎嗪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2),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8日起执行。以往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拉米夫定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2.丹参川芎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附表1-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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