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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1]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6-20
实施时间: 2011-6-2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0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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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法制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1〕5号)精神,在清理审核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征一级收费项目1项,取消一级收费项目内的子收费项目4项,合并二级收费项目1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二级收费项目1项,增加一级收费项目2项、三级收费项目4项。
  停征的收费项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
  取消的收费项目:卫生防治防疫收费项目内的卫生质量检验费,企业注册登记费项目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合并的收费项目:将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并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收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增加的收费项目:土地闲置费,停车场易地建设费,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费、职业兽医资格考试费。
  二、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收费目录》执行。本《收费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我市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市、区县级国库,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目录》,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收费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目录》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五、本《收费目录》印发后,此前印发的《天津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相关附件:
天津市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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