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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2]4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30
实施时间: 2002-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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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我局沪国税流[1998]161号、沪国税流[1999]41号、沪国税流[2000]52号文对"其他废渣"的范围明确为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钒尾渣、高炉渣、工业电镀污泥、氢氟酸废渣和选矿尾矿等七种渣。最近,有企业提出,要求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经研究,为支持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意将石英砂、粉尘、盐泥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享受有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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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将选矿尾矿列入“其他废渣”范围的 沪国税流[2000] 2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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