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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3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3-17
实施时间: 2011-3-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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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以下简称44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440号文件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在我委核定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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