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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2000]8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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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和《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中的有关规定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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