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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新版贵州省道路运输客票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费[2011]7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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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核定贵州省道路运输客票工本费的函》(黔交运[2010]20号)收悉。根据成本测算情况,经商省地税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贵州省道路运输普通微机客票工本费为0.06元/份,新版贵州省道路运输滚动条形码微机客票工本费为0.07元/份(均为左右2联三色印刷)。
  二、贵州省道路运输定额客票及随车客票工本费为0.015元/份,补充客票工本费为0.02元/份。
  三、省级运管部门接通知后,须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四、省级运管部门在收费时,应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纳入预算管理,项目编码列“0013213110”,项目名称列“道路运输客票工本费”。
  五、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汽车旅客运输客票、货物运单、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经字[1997]221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微机客票工本费的通知》(黔价费[2003]58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道路运输客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4]35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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