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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1]12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24
实施时间: 2011-7-1
失效时间: 2012-6-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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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安徽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国土资〔2011〕944号)收悉。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为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按服务方式分为出让和转让(招标、拍卖、挂牌)和出让转让(协议)两个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服务内容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提供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公示交易结果;
  (三)对提供交易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向竞买人提供矿产背景资料;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对竞买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五)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活动,签订成交确认书,指导签订交易合同,并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六)接受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的异议申请,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交易中止、交易恢复、交易终止决定。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交易结果无异议的证明;
  (七)指导办理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文规定的收费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收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四、收费单位接到本文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1年后视运行和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交易及服务类型

计费

基价

矿业权交易额

收费标准

缴费主体

出让和转让(招标、拍卖、挂牌)

成交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由买受人承担。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由转让人和买受人各承担50%

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3%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2%

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8%

出让和转让

(协议)

成交价

按成交额的1%计收,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

出让人、转让人和买受人各承担50%,或双方约定。

   说明:1.本文规定的收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按约定可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2000元的工作费用。
  3.矿业权招拍挂等交易活动需要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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