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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编报2012年上半年财政票据使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费[2011]1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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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适应财政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请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要求,重新调整新版和旧版票据计划报送工作,确保2012年上半年全省财政票据使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务于2011年11月15日前,将2012年上半年票据使用计划上报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二、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在编制票据计划时,务必做到准确、翔实、客观、严谨,保障各用票单位票据使用。
  三、此次票据印制和发放工作,将根据“报多少、印多少、领多少”的原则,统筹合理地安排进行。
  四、请各地财政部门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中上报票据领用计划(具体操作请看附件)。2012年上半年财政票据的领用一律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票据远程管理进行网上申购。
  五、从2012年开始,省厅对各地财政部门购领票据款项不再记入省财政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票据收入,由省厅机关财务挂往来结算款项科目,并与承印企业进行票据印刷成本费用的结算工作。请各地于年终前将2011年拖欠的票据款进行结算并及时汇到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票据使用计划上报操作步骤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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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财政票据使用计划上报操作步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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