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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一[1999]2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9
实施时间: 1999-3-9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1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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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审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43号)及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审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是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年度审验和确认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加强一般纳税人及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宣传力度,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1999年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的换发全国统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对经营不满1年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只换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不参加年审。
  三、结合年审工作,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再次检查核实,对因企业破产、废业和一般纳税人划转等原因减少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予以核减,并及时填报《一九九九年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减统计表》(附件1)于6月底上报省局。
  四、结合年审,对民政、校办等享受税收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清理检查,查补税款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不得给予返还;情节严重的,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6]187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民政、校办企业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及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地务于6月底将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总结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2)、《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年审统计表》(附件3)上报省局。
  六、《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验证管理暂行规定》(辽国税一[1996]232号)相应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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