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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南昌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洪价经字[2006]45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8-18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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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为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禁发布虚假价格,进行价格欺诈。各办学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已批准及备案价格标准。凡向社会媒体(包括宣传品)发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与收费许可证登记一致,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如果需要降低原已批准或已备案收费标准的,在向社会公示前必须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否则视为价格违纪行为。
  二、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或其他优惠、救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并报市教育局社管处备案。
  三、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不按规定实行收费报批、备案、公示,以及不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上述通知要求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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