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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免征2000年饲料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函[2000]6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2000-3-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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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免征2000年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饲料生产企业刚办理完1999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为了及时落实饲料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已在1999年度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饲料产品,在2000年度内凭省局下发的1999年度免征增值税批准文件予以免征增值税,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在2000年新办的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包括在2000年生产的新产品)未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又申请免征2000年度增值税的,仍应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办理检测及审批手续。属《通知》列举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通知》未明确的饲料产品,应连同调查报告一起上报省局。
  三、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凡未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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