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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9]2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4-9
实施时间: 1999-4-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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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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