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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8]13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0-9
实施时间: 1998-10-9
失效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16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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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仅省盐业公司一家。其他未经审批的企业,一律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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