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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明确联运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7]2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6-6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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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联运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1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联运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运发票种类
  联运发票是指从事联运经营活动以及货物承运前、交付后的延伸服务等业务所使用的各种收款凭证。联运发票分为三种:(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见附件一);(二)湖南省联运行业货运服务定额发票(见附件二);(三)湖南省联运行业客运服务定额发票(见附件三)。前二种用于货物联运代办(托运)和运输延伸服务收费,后一种用于代办、代售、联售各种客票收费。
  联运发票的发票联必须采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并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二、联运发票印制和购领
  (一)具备法人资格,符合地税机关有关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条件规定的联运经营企业需印联运发票,必须先向省联运办公室申请并取得《湖南省联运发票申购审批卡》(见附件四),凭卡按规定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单位名称发票印制手续,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其发票应冠以企业名称。印制数量以一年需用量为限。
  (二)不具备印制单位名称发票条件的其他联运经营单位和个人所需联运发票,必须先向所在地地、州、市联运办公室申请并取得《湖南省联运发票申购审批卡》,凭卡按规定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办理领购手续。
  三、联运发票发放
  (一)单位名称联运发票印制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保管,企业凭地税机关核发的“票管员证”、“发票购领登记簿”和省联运办核发的“发票申购审批卡”按季度需用量到主管地税机关领用。
  (二)其他联运经营单位所需联运发票凭核发的“票管员证”、“发票领购登记簿”和“发票申购审批卡”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按月领购。经营联运业务的个体户所需联运发票,凭“发票申购审批卡”和有关证明到所在地地税机关设立的窗口开具。
  各地地税机关可根据需要委托同级联运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管理联运发票。受托联运管理部门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发放、管理发票并按规定代征税费。
  四、联运发票使用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货物、旅客联运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其联运代办(托运)服务、运输延伸服务和代办、代售、联售火车、飞机、轮船、汽车客票服务的收费,必须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联运发票。联运发票只限于联运业务使用,实行专票专用,不准移作他用,也不准印制或购买其他发票替代联运发票使用。
  五、联运发票监督和检查
  各级联运管理部门应配合地税机关对联运市场经营者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的检查。各使用联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地税机关和联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发票台账、发票存根,如实反映发票领、用、存情况。
  六、联运发票违章处罚
  联运经营者不使用联运发票的;未按本规定申请印制和购领发票的;私自印制联运发票的;使用其他发票收取联运或与联运业务相关费用的;不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以及不遵守税务机关其它有关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均属违反联运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或省经贸委反映。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已按地税机关新防伪措施规定印制的联运发票,经当地地税机关批准后可继续使用。
  附件:(略)
  1.《湖南省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2.《湖南省联运行业货运服务定额发票》;
  3.《湖南省联运行业客运服务定额发票》;
  4.《湖南省联运发票申购审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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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3] 20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