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0]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3-2
实施时间: 2010-3-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鲁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地税以及民政、教育、卫生等负责非营利组织登记的部门沟通联系和配合,及时收集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管理和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于每年的2月底(2010年3月底)和10月底向山东省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市级(含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免税资格申请和资料报送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审核非营利组织的申请申报资料,对按规定审核确认并公布的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省国税局受理: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联系电话:85656277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 黑财税[2021]2号 2021/1/6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 渝财税[2010]61 2009/1/1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云南省20 云财税[2022]30 2022/7/21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省级第 广东省财政厅国 2020/4/27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苏财税[2011]18 2011/5/3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1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2] 2012/10/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 桂地税函[2017] 2017/3/15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深财法[2014]10 2014/5/8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21 川财税[2022]5号 2022/5/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获得非营利 津财税政[2016] 2016/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