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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税一[1994]5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5-30
实施时间: 1994-5-30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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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固定用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确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的,其纳税地点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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