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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11]4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28
实施时间: 2010-12-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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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中对“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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