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14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7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千元版)》(以下简称“服务千元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服务千元版发票。原使用服务千元版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自2011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其从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经领购的服务千元版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逾期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2012年2月29日前,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持已领未用的空白服务千元版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各主管地税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已领未用空白服务千元版发票做剪角缴销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贵州分公司专用发票有关问 黔地税发[2004] 2004/10/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粤地税函[2007] 2007/12/13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电信集团河北省电信公司更改 冀地税函[2002] 2002/7/2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 津地税征[2008] 2008/6/1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 辽地税函[2012] 2012/3/1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 闽地税征[2000] 2000/6/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使用重庆市律师业专用发 渝地税发[2001] 2001/4/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琼国税函[2005] 2005/9/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缴销专用发 京国税函[2001] 2001/2/2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 鲁地税函[2008] 200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