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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建[2004]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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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南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
  二00四年元月十二日
  南昌市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03]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安排的各项补助资金,县、乡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安排的各项补助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当年批准立项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征地、拆迁和路基后,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应补贴资金的60%按项目名称下达到相关县区财政局,剩余的40%补贴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
  第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对市财政拨付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 为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区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项目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单独设帐,全面反映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支付工程款项,需通过银行转帐,不得支取现金和白条报帐,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第八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预决算管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经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部门审核,依据审核后造价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财政部门将停拨或追回补助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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