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综[2010]4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11
实施时间: 2010-6-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6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精神,结合200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情况,我们在《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2,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09年中央收费项目.xls    
附件2:2009年广西收费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 渝财综[2001]41 2001/3/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 沪财预[2008]11 2008/12/23
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 1992/6/3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中央和省定行政 闽财综[2008]23 2008/8/1
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财综[2010]20号 2010/5/7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大政发[2009]6号 2009/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 湘财综[2009]45 2009/10/26
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 价费字[1992]23 1992/5/21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价费字[1992]26 1992/7/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4/9/29